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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我不貪皈依眾,不作住持,講師,不接人法


時間:2016/2/23 作者:淨山

民十六年,本欲應香港弟子請,故十七年七月離普陀。次年,以許止淨《歷史感應統紀》脫稿,當為料理,至秋冬之交,三月排三號字一部四本。聶雲台以學生喜看小字,故又排四號字一部二本。三月內排此兩部書,乃德森法師任初校,光任二校,夜以繼日,頗辛苦。了事後,一弟子請至其家吃飯,以不慣坐汽車,出汗受風。歸來令雇黃包車,不肯,令開慢點,又受汗風,病十餘日。次年太平真老勸勿南往,恐海風浪,或致受病。十九年到蘇報國寺閉關。二十六年十月初十,避難至靈岩。今已八十(註:民國二十九年),朝不保夕。

貴地信心人頗多,當令皈依當地僧,不可代光收。何以故?人心之變,頃刻不同。光將死之人,豈可留此規矩,後來倘有不如法者,光當平空遭此禍害。光於近來常見本是極好之人,遂變成極壞之人。當光面尚如是,況光死後,誰能令他再變成好人乎?此事光斷斷不承認。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章緣淨居士書」

手書備悉。譽我過甚,令人不安。光之為人,心直口快。不過譽人,不受人譽。年雖八十(註:此文寫於民國二十九年),一無所知,故止以念佛為自了計。但以業重,絕無所得,由有六十年之閱歷,所說不至誤人耳。座下既不以《文鈔》蕪穢見棄,當依《文鈔》所說而修,決不至誤汝大事。至於來山一事,實可不必。淨土法門絕無口傳心授之事。任人於經教著述中自行領會,無不得者。蓮宗九祖,非各宗之一一親傳,乃後人擇其宏淨功深者而稱之,實則尚不止九、十也。光出家後,發願不收徒眾,不作住持,不作講師,亦不接人之法。當唐、宋時,尚有傳佛心印之法。今則只一歷代源流而已。名之為法,亦太可憐,淨宗絕無此事。來山尚不如看書之有益。古人云:「見面不如聞名。」即來與座下說者,仍是《文鈔》中話,豈另有特別奧妙之秘法乎?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明性大師書」

賑資已交上海捐資處,今將收據寄回。光老矣,旦夕將死,何有精神辦此大事?然光自民七年至今,所流通各經書,皆為預息災禍之急務。但不逐捐賑之隊耳。

汝之所說,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光自出家以來,發願不住持寺廟,不剃度徒弟,不入各社會。自民七以來,各處慈善團體將捐冊寄一或十至數十者,皆將原冊掛號寄回。隨我之力,另寄若干。(不書於冊,以免此冊無用。)每年均在一千以上。若再倡募,不至勞死不能也。光無寺廟,無徒弟,所有[貝+親+見]施,隨來隨用,絕不向人開化緣口。以僧多化緣,光不願與彼同。縱謂光無慈悲,亦所不計。期免無知之人,謂光藉此以求利耳。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許煥文居士書二」

前聖欽師來,持汝手書並廿元,供養二字何敢當?即為寄《閨範》等十餘包,以祈有益貴處耳。

現今法弱魔強,聰明者多分歸於某某之派。彼抱一革命之成見,以大權未得,不能滿彼所願。倘令得權,則即行驅僧奪產,以作彼眷屬永世之祖業。余所驅出之僧,當為分配各寺,以為作撐門面之具。此種人,何能和衷共濟乎?

光素知法門事難維持,以故不主寺廟,不收徒眾。今已老矣,一切事皆不干預。以汝不知所以,故為略說。

像片一事,小之小者(聖欽和尚已持去),何得云:「令聖欽墊款,後當歸還。」況汝有廿元來,光縱見小,豈有此不近人情之舉?汝作此說,亦未三思耳。過謙失中,跡近於毀,於一切人前,均宜渾厚,切勿如此耳。

印光大師:「復謝慧霖居士書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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