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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局發文: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


時間:2016/5/20 作者:如是

2016年5月17日,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聯合下發《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進行規範。全文內容如下:

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

規範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廳(局)、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產局)、民宗局: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復天然水生生物資源,改善水域生態環境的一項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隨著宗教放生活動逐漸增多,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規模越來越大,對弘揚關愛生命、愛護自然、保護生態的理念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一些放生活動不科學、不規範,不僅沒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對自然生態系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依法依規放生

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深入貫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指導協調宗教界在開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時,嚴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主動向漁業部門報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並接受監督檢查;用於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種,應當來自有資質的生產單位,並依法經檢驗檢疫合格。漁業部門應加強對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進一步宣傳科學生態理念,科學合理放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關乎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水域生態安全。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指導協調宗教界按照漁業部門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關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種、規模、時間等;用於放生(增殖放流)的親體、苗種等水生生物應當是本地種,禁止使用雜交種、選育種、外來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對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三、進一步規範放流行為,慈悲文明放生

要樹立保護和關愛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採用文明方式進行放流活動。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指導協調宗教界按照漁業部門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範,採取適當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減輕對放生水生生物的損害。

放生要貼近水面放流,有條件的應採用滑道等設施,減緩苗種受水體衝擊,減少機械性損傷,杜絕拋灑或「高空」傾倒的放生方式,確保放生效果。要簡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程式和現場布置,及時做好放流活動時塑膠袋、泡沫箱等廢棄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維護好放生(增殖放流)水域和周邊環境。

四、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

各級漁業、宗教事務部門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協調配合機制。漁業部門要加強對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業務指導,推動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動規範開展;要加強對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漁政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保護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宗教界在開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時,要自覺接受漁業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做好放生(增殖放流)宣傳引導

漁業、宗教事務部門要充分發揮宗教界在宣傳引導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增強民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宗教界在開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時,可以通過設定展板、多媒體演示、現場水生生物標本和實物展示,發放科普宣傳手冊,安排專業人員進行講解等多種形式,普及放生(增殖放流)知識,倡導依法放生、科學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時,可以依據宗教教義做出適應時代精神的闡釋,引導信眾慈悲護生、合理放生,進一步擴大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社會影響。

六、加強放生(增殖放流)知識培訓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漁業、宗教事務部門要加強對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工作的培訓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觀宣傳欄、內部資料、佛事活動、講經交流活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專題培訓,制定專門面向宗教界的培訓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眾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規和基礎知識,進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規範性和科學合理性。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

2016年5月17日

原標題: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聯合發文規範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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