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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施法的五種相貌


時間:2017/2/16 作者:素心♡拈花微笑

在《優婆塞戒經》卷第四中,有一段經文世尊是這么開示的:“善男子!有智之人施有五種:一者至心施、二者自手施、三者信心施、四者時節施、五者如法求物施。世尊此時要為我們說明布施的五種相貌,後面也會接著說這五個法的果報。

先來看看是哪五種相貌?

第一個是至心施。布施的時候應該是懷著至誠的心態,而沒有夾雜著其他不清淨的目的。舉例來說,若是正在布施的時候,心中老是記掛著:“唉呀!我這一次布施下來,福德可就大了,將來肯定是可以生天的。”表面上看來,他是為了利益有情而布施,其實想的是要藉此在天堂上掛號。又或者他也許在想:“某甲布施那一點錢算不上什麼啦!我的布施可以比他更多!”他此時想的是:“希望名聲要比某甲更響亮。”有時候他又想:“聽說布施飲食給眾生,來世可感得色身強健的果報。”為什麼他會這樣想?因為他此世病歪歪地,不想要來世還是這個樣子,所以才發心布施。又或者是某乙在作了大布施之後,同時又兼而周告四方,但是他真正的目的不是要名聲,而是要在名聲的背後,因為讓大家知道他是一個大善人以後,會因此而慕名來親附,他要的是家族的眷屬,可以因而更有勢力。另外一方面,在布施的時候,這個人不會因為曾經愧對於某一個人,為了想彌補那一分過失而對某人布施,而這個人也不會是為了借著布施的機會去親近對方,而套取一些自己想要知道的訊息;這個人更不會自己認為是富貴,為了要顯示自己的財富,乃至是為了要勝過他人因而才布施;這個人也不會是因為曾經發了誓願,為了履行誓願而布施。如同上述所舉的種種的例子而言,在那一些心態下而作的布施,並不是以至誠心希望眾生得到利益,而是或多或少為了自己,或者是為了此世,或者是為了來世的果報。

第二個是自手施。從這三個字顧名思義而言,就是說這個人,不管是在布施財物、飲食或是世間的技藝,乃至是於佛法的正知正見,他都是不假手他人,而自己親自去做。什麼樣的狀況下會有可能假手他人而布施?譬如說,古來不是有很多施粥的事情嗎?假如這一位員外起了憐憫的心,想要救助那一些饑民,可是雖然他下了命令去施粥,然而實際上,不管是在搬米啊、熬粥啊,尤其是盛粥給眾生的事情,他都沒有自己親手去做,那么這一位員外的布施就不是自手施。又譬如說,現在假如有哪一個國家或者是地區發生了大風災或是震災等等,當地的民眾急需要幫助的時候,往往我們會在媒體上看到,或者是政府機關發起了,或者是紅十字會發起,或者也許也是民間的慈善團體發起的,希望大家都能夠踴躍地來捐輸;當然這個時候也會有一些人親自帶著物資到災區去,去幫助那一些人;但是絕大部分的情形是:大家捐了錢、物資,然後由上述的單位派遣專人採購、運送到災區去;所以這個時候的捐款,也不算是自手施。

第三個是信心施。這是說這個布施的人,他是於布施的因果、因緣果報是有一定的認知,因而對它是有信心的。對布施法的因果,信心不具足的狀況之下,他有可能產生後悔之念。譬如說什麼樣的情況呢?有時候因為對於財物,突然又生起貪愛之心,然後突然就想:“萬一沒有布施的果報,那不是平白無故就損失了那一些財物了嗎?”有時候這個人是被別人慫恿“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為什麼就不自己受用那一分財物呢?有時候他是看到別人布施了以後,生活的情況反而轉壞;但不知道那一分的布施的果報還沒有成熟,只是那個人又有別的業現行。有時候也許是被親人眷屬指責說:“為什麼不把財物拿來給我用,你布施給外人乾什麼?”又有時候,原來也是真心發心來布施,但是就因為往昔的福德資糧較差,所以眼看著自己的財物越來越少,因此又生出了後悔之念。那么這一些的狀況多半是因為對於布施法的因緣果報,信心不具足而產生出來的一些狀況。

第四個是時節施。這是說這個布施的人,他不會考慮現在是不是黑夜,現在外面的天氣是不是很冷、或者是很熱,現在這個時段出門是不是吉利或是不吉利;他主要考慮的是,對方這個時候需要幫助的話,就毅然前往給予財物等等的幫助。這就好像《水滸傳》裡面的宋江,正因為當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但凡他知道以後,就儘自己的能力,趨前給予必要的協助,人們就給他一個封號叫作“及時雨”。這樣子看來,作者施耐庵應該對於布施法的知見,也是有所了知的。

第五個是如法求物施。換句話說,施主布施所用的財物,乃至佛法義理都要如法而得;若單單就一般的財物而言,譬如說,施主不應該以偷盜的方式來取得財物,最典型的例子,不是有人被稱為義賊嗎?這個“義”字其實是有義氣去布施,但是所得不義;因為那一些被偷盜的富人,他們怎么樣使用他們的財富,這是另外一回事啊!但畢竟那一些他們所得的財富,很多也是他們往昔的業因,今世的果報而得啊!當然,假如富人是從欺詐眾生,而得到的財富,那么那個富人,另當酬償那一分的因果,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又譬如說,施主所布施的財物,不應當是聖遮物;也就是說,世尊所制戒不應當布施的,譬如說酒肉、五辛等等,這些是戒子們尚且都不應該自己食用,乃至是用殘餘的食物等,都不應該用之供養或布施給人們。又也許這個東西是公有的,或者原來只用於特定的一些用途,譬如說辦公室裡面往往會有一些文具,是專門提供給員工只用於與工作上有關的事情上;假如說某甲把它拿了回家給家裡的其他人用,或者是送給侄子、外甥等等,來作為禮物,那這就是不如法而得。又假如所拿的東西也是從寺院而得,譬如說,知客處也有時候會有一些是提供給大眾當場使用的一些物品;一旦不小心取了回去用,或者是轉送給別人,那這個因果就更加嚴重了;因為三寶物是來自十方的緣故。又假如說,你已經跟別人說了:“我這個東西是要送給某甲的。”臨時在路上遇到了某乙,心裏面想說:“那我就先送給某乙好了。”而且也送了,那么這也在不如法的範圍之內。有時候施主布施所用的財物是惱人而得的,譬如說跑去跟某丙說:“我知道你那件事喔!你若是不想要再讓其他人知道的話,你就給我一萬塊。”那這樣的情況下所得的財物,就叫作不如法而得;乃至是欺人、誑人而得,亦復如是。這種情況在現代詐欺集團盛行的時代之中,是很容易了解的。譬如說某甲接到電話:“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中。”那這個部分就是屬於欺。也許對方又會說:“你若是不給我一百萬的話,恐怕會對你的兒子不利喔!”那這部分就是誑。透過這樣的方式而所得的財物,兼有世間法與佛法上的不如法的狀況。

——選自三乘菩提之菩薩正行(二)第02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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