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覺學佛網 : 居士文章: 轉載

現代放生有哪些問題?如何合法科學放生?


時間:2018/8/27 作者:仁澤

一、放生的經典依據

放生是從戒殺而衍生的。戒有止持和作持,止持是不做惡,作持是主動行善。戒殺的進一步必定是放生。戒殺僅是止惡,是消極的善行,放生救生才是積極的善行。如果僅僅止惡而不行善,還不是大乘佛法的精神。

放生的根據,最為佛教徒所熟悉的,有兩部經。一是《梵網經》四十八輕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是放生戒行的直接理論依據;另一是《金光明經》卷四的「流水長者子品」,這裡提到有關釋迦世尊往昔行菩薩道的一段記載,這是開設放生池以及放生方式的理論依據。

放生是體現慈悲與踐行修學的佛教傳統之一,是佛教慈悲心的直觀體現。佛教指出眾生雖然相狀上有不同,但是本性上是平等一致的,以同體大悲無緣大慈行放生業具有無量功德。

二、現代放生的問題

合理合法放生無可厚非。但是近年來,民間放生活動日漸增加,可謂亂象叢生。放生的規模越來越大,甚至因放生而衍生出了專門的產業鏈。隨意放生行為,既傷害了被放生的動物,導致動物在短時間內大量死亡。甚至有一些放生行為直接導致當地生態失衡,給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損失。

2016年北京懷柔山區有人私下放生了幾百隻藍狐和貉子,咬死、咬傷附近村中家禽,給村民造成恐慌。據專業人士分析,由於此次放生的藍狐和貉子均為人工養殖,其野外生存能力幾乎為零,再加上沒有食物和水,它們之間相互咬死或餓死的可能性很大。網友紛紛質問:佛門放生怎麼了?這是放生,還是殺生?這是慈悲,還是可悲?

為了制止隨意放生帶來的巨大危害,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未經批准的隨意放生行為是違法的。

現今的放生很多都注重形式,很多左手從魚販子那裡把魚買過來,右手就放到魚販子包養的水庫。而且有的每次只在某個佛菩薩誕辰日前幾天,就向商販預定購買一定數量的魚,這樣的放生不但沒有功德,還有罪過,如果不是事先預定,商販就不會囤積這些魚,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難道不是自己的罪過嗎?

三、如何合法科學放生

放生不僅需要有慈悲心,還需要有智慧攝持,才能合法科學的放生。蓮池大師說,放生必須注意三件事:

①不固定放何種物命。不論陸上走的,還是天上飛的,有緣遇到了就根據自己的能力大小買來放生。

②不固定放生時間。可以定期的放生,但不可限定在哪一天或哪個節日,避免商販從中漁利。

③不固定放生地點。經常變動地方,不讓商販事先知道、網捕物命。

當前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已經被人類壓縮到了極致,有人居住的地方大多受到污染;清淨一些的地方,要麼過度捕撈,要麼太偏僻。因此當前的放生更應重視生態,給予眾生安全無虞的環境。比如不在河邊垂釣、不虐待動物、不殺害生命、保護生態就是最好的「放生」。

佛教以人為本,應擴大放生的內涵。《普賢菩薩行願品》中說:「於諸病苦,為作良醫。於失道者,示其正路。於闇夜中,為作光明。於貧窮者,令得伏藏。」能夠幫助別人,讓人獲得幸福,才是積極的「放生」。

從法律角度上看,野外放生必須依法報備,有檢疫部門的參與,觀待放生的環境是否適宜才能順利進行。我們應該鼓勵善信積極參與無論是國家還是輿論都積極支持放生項目,如:大熊貓、白鱀豚等野外放歸,不僅能為恢復珍稀物種做出貢獻,也喚醒了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既不違背法律,又和佛教的慈悲相符,何樂而不為呢?

文章轉自微信公眾號:成都文殊院

(轉載)

本文實為轉載,不代表個人觀點,專注分享,若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持續放生者,受佛菩薩、天地一切神仙讚嘆護佑,功德無量,必然有求必應。

消災免難:稱念「南無阿彌陀佛」第一功德,一切重罪悉解脫,成就不可思議功德!

學佛為成佛,一心專念「南無阿彌陀佛」,不懷疑不夾雜,乘佛大願力決定往生淨土。

在此懺悔我所犯的一切惡念惡口惡行,懺悔我所犯的一切邪淫重罪;此文若有錯謬,我皆懺悔,若有功德,普皆回向;願分享此文的一切功德,皆悉回向給文章原作者、學佛網、轉載者、各位讀者;願一切冤親債主及其六親眷屬離苦得樂,福慧增進;願斷惡修善、廣積陰德,發菩提心、行菩薩道,持戒念佛、求生淨土!


分享好文,利人利己,功德無量!

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
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請常念南無阿彌陀佛,一切重罪悉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