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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4/5

《大乘廣五蘊論講記》圖表說明

百法與蘊、處、界之關係表

五蘊(色、受、想、行、識蘊)屬於五位百法中的有為法,扣除無為法(6法),五蘊總共94法;色蘊即四大種(地、水、火、風)及四大所造色。四大所造色是五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加五境(色、聲、香、味、觸一分)再加無表色,色蘊共有11法。觸包括兩類:一叫「能造觸」,一叫「所造觸」,能造觸是四大種,所造觸是身之境,也就是四大所造色中身根對觸境中的一分,所以叫觸一分(滑、澀、重、輕、冷、飢、渴)。受蘊即識之領納,想蘊即取相為性,行蘊謂扣除受(1)想(1)諸餘心法(49)及心不相應行(24);諸餘心法(49),即百法51心所法扣除受、想2法,行蘊總共49+24=73法。識蘊為8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識,8個心王;因此五蘊為11(色蘊)+1(受蘊)+1(想蘊)+73(行蘊)+8(識蘊)=94法。

十二處謂六根(內六處)及六境(外六處)。眼等五處及色、聲、香、味處(10法),如前已釋。色蘊中的無表色,在十二處中歸屬法處,又稱為法處所攝色。法處謂受(1)、想(1)、行蘊(73),並無表色(1),及諸無為(6),即1+1+73+1+6=82法。換言之,法處包含51心所法+24心不相應行+1無表色+6無為法=82法;意處即是識蘊8法;所以十二處為5(內五處)+5(外五處)+82(法處)+8(意處)=100法。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和六識。即宇宙諸法是由根、境、識所構成的,而根境識三者各有六種,於是成十八界。五根加五境等於十處也等於十界(10法),意界包含六識界 (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加上意處(第七、八兩識)合稱七心界(8法),法界等於法處(82法);所以十八界為10(十界)+6(六識界)+2(七、八兩識)+82(法界)=100法。

佛陀時代以蘊、處、界說明一切法,直到初期大乘佛教的興起,以《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為例,依然是以蘊、處、界為主題,乃至後期大乘佛教的唯識學,建立了五位百法,仍以蘊、處、界為架構,可謂從原始佛教的《阿含》、部派佛教的阿毘達摩論典,貫串到初期大乘佛教乃至後期大乘佛教表達現象界的就是以蘊、處、界為主的核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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