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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1/1

關於對所謂「寺院承包」的看法

王志遠

寺院是法定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承包經營,這是國家宗教事務局明令禁止的。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謂「寺院承包」的現象觸目驚心,引發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為什麼有法不依?是誰之過?

首先,法規確實制定的不錯,是國家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做而且已經做到了的,似乎無可厚非。但是,這個法規實在缺乏可操作性,幾乎是一個基本原則的宣示而已。我稱之為「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但是距離「實事求是」還差一步,缺乏「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 ,其要害是脫離實際。

什麼是實際?實際是目前不能不正視的社會現實:寺院建設已經不能簡單延續古代經過僧侶化緣逐步建設的模式,大多寺院的恢復,都與地方對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密切相關。而根據黨的政策,也要求宗教界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新貢獻。寺院如果完全脫離現實,幾乎無法存在。

那麼,是不是寺院就一定要被「承包」呢?筆者並不贊成,但是並非簡單地譴責,而是認為應該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我認為,最關鍵的是面對寺院確實需要籌措建設資金時,我們政府能夠提供什麼樣的適當規定,甚至制定合理的籌措方式,既解決問題,又不違法規。

簡單講,就是把目前在桌面下的交易,擺到桌面上來。寺院建設所需資金,應該公開規定可以由企業家來提供。如果把現實狀況和合理狀況混在一起排列,大約可以分為下列五等,其中有桌面上的,也有桌面下的;有現實的,也有建議政府採納的:

第一等:全部捐贈,寺院建好全部捐出,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絕非為「承包盈利」而謀劃;(現實)

第二等:全部無息借貸,寺院建好全部交付,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建議)

第三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建議)

第四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並商定適當利潤,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和利潤。(建議)

第五等:全部資金作為股份投入,寺院建好不肯交付,企業家變相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以「承包盈利」為目的,甚至企圖長期霸占,坐地分贓;政府有關部門甚至通過下屬機構參與分享經企業家轉交的福田利潤。(現實)

這五種狀況,目前以第一等和第五等居多,第一等在桌面上,第五等在桌面下。二、三、四等,原本很正常合理的事,卻被各方迴避。

必須指出,除第五等之外,其餘四等都是可以接受的,第一等最好,其餘三等也是做貢獻,不一定要求企業家都做雷鋒,哪怕是付出合理的利息和利潤,總比赤手空拳多年無法建設要好。這與改革開放是一個道理,如果不讓外資進來獲取一些利益,哪有可能發展到今天?這是時代的特徵,任何事物都逃脫不掉的,就看如何處理!

唯一不能容忍的是第五等。目前中國的慈善事業受到很大質疑,原因在於公眾的善心收到傷害;目前中國的寺院形象受到很大扭曲,原因在於公眾的信仰收到傷害。他們為建設寺院捐贈的錢財最終成為某些人取之不盡的私囊,怎麼能夠不讓他們寒心?

真和尚是不甘淪為「承包者」的打工仔的,於是「承包者」便設法自組班子,於是「假和尚」也就應運而生,欺騙遊客,售賣高香,五花八門,唯利是圖。寺不像寺、僧不像僧,蓋由此來。

政府應該做什麼?除去發布「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之外,應該監督「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正確執行,貫徹有關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推動寺院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接受信眾監督,從自身做起,弘揚「公正廉明的工作作風」。

我相信,如果有了前四等人,有了政府的監督檢查,「承包者」應該就不會再有市場,寺院建設也能夠光明磊落地健康發展。信眾不能在前期捐助寺院那麼多、那麼大的款項,卻可以在寺院落成後持續不斷地捐助還債,為了不讓「債主」變成「寺主」,捐助可能會更踴躍!「債主」或許在感召下也發了善心,從第四等變成第三等,從第三等變成第二等,甚至第一等,都是有可能的。

「寺院承包」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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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
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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