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突降暴雨,達到暴雨紅色預警,北京各處積水情況嚴重,與暴雨一起出現的,是朋友圈的暴雨謠言,如網傳長城主體發生滑坡,實為居庸關一段人工護坡出現部分坍塌,護坡下為京藏高速;1號線公主墳捷運被淹的圖片,實為前幾個月武漢中南路捷運被淹的新聞圖片等。
台北時間(微信ID:Btimedc)發現,每逢突發熱點事件或災情,各類跟隨熱點的謠言也開始層出不窮。針對這種情況,2015年11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原本多為行政處罰的傳播虛假訊息被納入刑法範疇,最高可判刑七年。
多地網傳特大暴雨 造謠者被行政拘留
今年六月下旬,一些市民的微信群、朋友圈炸鍋了,一則訊息被廣泛傳播,「緊急通知:剛剛市里開了全市防汛緊急電視電話會議,今天晚上開始至明天有特大暴雨(有可能有1998年那麼大洪水)……」
這則謠言廣泛出現在大連、吉林、廣西、合肥、蘇州、廈門、岳陽等地,經各地媒體聯繫各地氣象部門及防汛指揮部求證後,均被證實為虛假訊息。今年聖嬰現象嚴重,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降水,但並未達到特大暴雨級別。
根據牡丹江新聞頻道報導,6月16日下午,牡丹江長安公安分局民警將崔某抓獲。經審訊,崔某對其在朋友圈上虛構事實,散布謠言一事供認不諱,稱其在聊天群看到不實預警信息後,他擅自在信息前加了「牡丹江」字樣,崔某對其所做所為表示悔過。對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崔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天津大爆炸後 300餘微信帳號被關閉
去年天津港特大爆炸事件發生後,各類謠言開始出現,「《鄭州晚報》微信公眾號」在未核實新聞來源的情況下,以預覽版形式發布天津爆炸後中央決定換市委書記新聞。在新媒體工作群和其他新媒體平台上,謠言信息迅速擴散。儘管原發媒體發現錯誤後抓緊刪除,但影響已經不可挽回。
最終,該媒體微信官方帳號遭遇關閉一周的處罰。
8月14日,網信辦再次發布通報,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有毒氣體已向北京方向擴散」「商場超市被搶」等各類謠言以及以救災求助為名的詐欺信息被廣泛傳播,造成不恰當影響。
通報中稱,對諸如@李長青律師等九十多個微博帳號、「油嘴滑舌」等70多個微信公號予以永久關閉措施。對兩百多個帳號採取臨時關閉措施。
網友股票貼吧造謠 被處以15萬罰款
網名「ihvcc」2015年6月2日在股吧中稱「通知客戶:周四之前,把所有倉位調整到半倉以下,能空倉就空倉。預計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雖然描述簡短,但這一條帖子有4.27萬人閱讀,評論達81條,而且這位開貼的人,在發帖之後還意猶未盡,於帖子樓下不斷發表諸如「看到就是救命」等煽動性言論。
ID為「ihvcc」的真名為劉欽濤,他於2015年6月2日,在東方財富網股吧的「中國南車吧」發布標題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的帖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證監會決定責令劉欽濤改正,並對其處以15萬元罰款。
與劉欽濤情況相似的,用戶「雲像一片雲」在「湖南發展」股吧發帖稱,「據內部人士圈內秘傳:000722湖南發展集團股份公司有可能在其母公司湖南發展投資集團(財富證券第二股東)和湖南財信控股集團公司(財富證券大股東)的撮合下,定向增發股份,募資收購湖南財富證券(其實是一個反收購,幾家公司都是省財政廳下屬單位),000722有可能在一周內停牌」。截至2015年6月8日,該帖累計點擊量13481次,跟帖量32次。
證監會調查後發現帳號「雲像一片雲」帳號的註冊及使用人為王之所,他編造了該條虛假信息,並通過提前購買6萬股湖南發展的股票累計獲利131132.5元。
最後,王之所被證監會「罰一沒一」,沒收違法所得131132.5元並處以131132.5的罰款。
網路造謠者需負哪些責任?
法律人士指出,對於網路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9月10日起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五條中明確規定「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014年,秦志暉(網名秦火火)因發布「7•23動車事故鐵道部賠外籍女乘客3000萬歐元」等謠言,在以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成為首個因網路造謠獲罪的網路大V。
隨著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的進一步普及,國家對網路謠言的監管也逐漸加強。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時間調查頻道綜合
資料參考:新民晚報、揚子晚報、中國經濟網、成都商報、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