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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受菩薩戒的功德是很大的


時間:2018/12/20 作者:定英蔣德英

前面已經約略說過,菩薩雖持一戒,要比小乘持具足戒的功德更大,因為菩薩戒的每一戒都是「無盡戒」;持一戒,即在一切眾生分上得到持戒功德,眾生之數無量,持戒的功德也就無盡了,所以受持菩薩戒的功德之大,大得無法比喻。

所以《瓔珞經》卷下說:「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又說:「其受戒者,入諸佛界菩薩數中,超過三劫生死之苦。」又說:「有而犯者,勝無不犯;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

可知,教化他人出家受菩薩戒的功德是很大的,自己受菩薩戒的功德,那就更大了。有人以為受戒固然功德很大,犯戒的罪過也是很大,唯恐受了戒不能堅持不犯,所以沒有勇氣受戒,但在這裡卻明白地告訴你:「有而犯者,勝無不犯。」為什麼呢?這就是菩薩戒的功德作用了,因為持戒是對一切眾生持的,所以在一切眾生中有功德,犯戒則絕不可能對一切眾生而犯。比如犯殺生戒,即使天天殺,時時殺;也不可能殺盡一切眾生,殺一眾生,僅於一個眾生身上得罪,殺生有罪,卻沒有在一切眾上身上得罪。所以又說:「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所以又稱菩薩戒為「四十二賢聖法」,四十二個階位的菩薩(三十賢位加十二聖位),是由於受持了菩薩戒而得。所以《華嚴經》說:「戒是無上菩提本」。《梵網經》說:「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

第二個問題,便是受持的時間。小乘戒有五種因緣舍失戒體:一、命終,二、二形(男女根變性),三,斷善根,四、作法(對解語之同法比丘,乃至一個俗人宣布舍戒),五、犯重(犯四根本戒)。但在菩薩是不同的,菩薩戒不是「盡形壽」受持,而是「盡未來際」受持,所以命終不捨戒,菩薩不拒性別與變性之人,所以二形不失戒。菩薩戒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失戒:一是犯了重戒,二是故意捨去大菩提心。犯重戒有兩種:一是破重戒,是以上品煩惱纏犯(如故意殺人);二是污重戒,是以中品煩惱緾犯(如過失殺人,不加注意而誤殺人)。破重戒者,便失菩薩戒,污重戒者,尚可依法悔過。

謂上品煩惱纏犯,《瑜珈論》中有這樣的說明: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前,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故舍大菩提心,即是對人宣布不做菩薩了,或者不相信有菩薩行了,或者以為大乘不如小乘好而不學大乘法了,乃至不信佛法而信外道了,這都成為舍菩薩戒的因緣。

《優婆塞戒經》卷七則說:「舍戒有六:一者斷善根時,二者得(男、女)二根時,三者舍壽命時,四者受惡戒(如發誓做職業殺手)時,五者舍戒時,六者舍欲界身時。」但是我們已經說過,優婆塞戒,不能算即是菩薩戒,所以它有獨特的說法。

事實上,《瓔珞經》又說菩薩戒是「有犯不失」的,菩薩戒一經受得之後,從生至生,直至成佛,都是永遠隨逐的,因為戒體是一種無形狀無表象的無漏色法(物質體),當它一經薰上了我們的本性理體之後,只有被遮沒的可能,卻沒有失落的可能了。所謂犯了重戒失戒,那只是因受惡法陰影的遮沒而失去了戒體的功能,並不即是戒體從我們的本性理體上失落,這是應當明白的。

所以《梵網經》許可犯了十重的人,於佛像前懺悔過惡而取相重受;瓔珞經則直言:「十重有犯無悔,得使重受戒。」《瑜珈論》也是直說:「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此所以「重受」或「更受」,乃是以外在的佛菩薩(他)力,為引發先前曾熏受的戒體,使之恢復其戒力功能而已。

正因為菩薩戒是盡未來際受持的,轉生之後,多數的眾生,雖已不再記憶曾經受戒,雖其功能或已隱沒,但其戒體仍然存在性體之中.所以仍可遇緣而「增受戒」,如果轉生無緣再受,乃至也不記憶曾經已受,這一戒體的功能,必將仍有顯現的機會,所謂善根,這也正是善根的一種。

然《瓔珞經》又說:「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無盡。」有人見此,便以為戒體是心法(精神),而非色法(物質)。事實不然,所謂心盡與無盡,是指菩提心而言,舍菩提心,便是心盡,戒體功能亦盡,發大菩提心,便是心無盡,戒體功能亦無盡。故我以為,破重戒者戒體受到遮沒,舍菩提願者,才是將戒體的無漏色法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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