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彼力能為者,必須令其常做以習勤【1】(如灑掃執侍等)。凡飲食衣服,勿令華美。但凡拋撒五穀及損壞什物,無論物之貴賤輕重,必須告其來處不易,及折福損壽等義。倘再如此,定遭撲責【2】,決不放過。如此則自能儉約,斷不至奢侈暴殄。」摘自《印光法師文鈔》•復永嘉某居士書四
【注】
【1】習勤:學習勤勞,養成勤勞的習慣。
【2】撲責:責打。
【按】
此段講勤勞、惜福習慣的養成教育。印光大師指出對錯誤的行為要進行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