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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師:四個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稱為「僧眾之物」即「三寶物」


時間:2018/3/15 作者:清淨平等蓮

仁清法師:四個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稱為「僧眾之物」即「三寶物」

菩薩十八重戒之十七朋附搜求

《集頌》:「惡劣心行旃(zhan)陀羅,自稱比丘有識智。

朋附王臣拘罰僧,勒取三寶眾財物。

或一、二、三比丘物,索取轉獻王大臣,

朋聚徒黨廣搜求,或作輸稅獻官有。

依附王臣增供財,淨地比丘道不善。

精進持戒稱無用,奪彼財物給多務。」

「旃陀羅」翻譯為「屠者」、「執暴者」。古印度把一切民眾分為不同的四個不可逾越的等級,而「旃陀羅」則是四個等級以外的人,他們比奴隸的地位還低,其實不被當人看,他們專門從事一些屠殺的行業。他們出門要手搖鈴或執根破竹竿以做標識,不然衝撞了其他等級的人會被殺頭。

三寶物,指佛、法和僧眾之物。如果僧人不足四數,他們的財物為「僧人之物」,四個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稱為「僧眾之物」,即「三寶物」。

懷「惡劣心」,行「惡劣行」的修行人,特別是出家人,被看作是「旃陀羅」一樣。他們「結黨拉派」,「依附王臣」或有能力的人,攪亂修行人,乃至「拘罰僧眾」,他們或勒索三寶物供給他們的靠山,或把僧物以「納稅」的形式獻官,或攀附權貴,增加自己的「供養之財」,或宣稱精進修行的人「道不善」,或宣稱「精進持戒無用」,或霸占僧人的財物,讓僧人幹些與修行無關的雜務來換取活命的「口食」。

現實中,此種情況屢見不鮮,名目繁多,寺院賣票者(票款屬寺院公款的除外),通過行賄「買官」者,用三寶之物討好信眾,結黨營私者……

以上種種,皆為犯此條重戒。

——摘自仁清法師《佛教大乘正覺道之戒律、戒相疏義》之菩薩戒十八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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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
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請常念南無阿彌陀佛,一切重罪悉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