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講義福智無比分第二十四
江味農居士著
(辛)三,顯勝結勸。分二:(壬)初,引喻顯;次,正結勸。
(壬)初,引喻顯。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如是,指十萬萬言也。持如許之七寶,用作布施。其施,可謂勝矣。福德之大,亦可知矣。此科是引喻,以顯下文受持廣說此經之福德更大也。
(壬)次,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流通本作受持讀誦。原本無讀誦字,蓋攝在受持內矣。於前福德,於者,比較之意也。前,指上文以等於十萬萬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蓋謂如前布施者之福德,可謂大矣。然而以其福德之百分、千分、萬分、億分、乃至算數不能算之分、譬喻不能譬之分,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便由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乎!
前半部收結時,明言不具說。故後半部較量顯勝,今始一見。然較顯之命意,亦復與前大異其趣。須知此科說在直顯性體之後。顯性體即是顯法身。前曾以須彌山王喻報身。今卻以七寶聚如十萬萬須彌山王者用作布施,而其福德遠不及持說此經。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當知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並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庚)次,究極無住以成證。分二:(辛)初,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次,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此第四大科。(合全經言之,故為第四科。但約後半部言,則是第二科。)皆說如來境界,故曰究極。謂窮究無住,至此而極。所謂證者,證此也。此第四究極一科,又開為二:初明平等法界者,所以顯一切法性本無有我也。即以結成前科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次明諸法空相,則歸結到不生不滅上。開經以來所以令離相離念以除我執者,無非為遣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者,為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是為一部甚深般若之總結穴。故正宗分齊此而止。即昭明之第三十一分。其三十二分,則屬流通分矣。
(辛)初,又三:(壬)初,約度生明無聖凡;次,約性相明非一異;三,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此三科,皆緊躡是法平等義來。意在教聞法者,當於法法頭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於法法頭頭上得見自性。初科明無聖無凡者,正顯無有高下也。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聖凡之別。此義就度生上說明最便,故約度生以明之耳。